不少司机都遇到过被隐蔽摄像监控违章的事,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各地纷纷取消了交通隐蔽执法,要求规范机动车测速,坚决禁止“执法陷阱”,道路交通管理执法要透明、公正和人性化。
说起隐蔽执法和“执法陷阱”,人们一定还记得“杜宝良事件”。作为一个在北京卖菜的外来工,由于在同一地点违反交通禁行标志105次,被隐蔽的摄像头拍摄下来,而收到了万元罚单。虽然“杜宝良事件”只是一极端个案,但在一些地方,在“执法经济”理念支撑下,隐蔽执法已经成为一些执法部门获取罚没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
虽然对于每个公民来说,只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论执法者明里执法也好,隐蔽执法也罢,都不会受到违法处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人的违章往往是难免的。因此,必须依赖执法来保障大多数公众的安全。但采取什么执法形式,必须考虑尊重公众的权利。
隐蔽执法之所以被一些执法部门“情有独钟”,可能有这样的理由:一是可以有效惩治一些怀有侥幸心理的司机,二是可以降低公共管理成本,三是在客观上维护了上路公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但从一些地方的实际执法效果来看,维护上路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交通正常运转等,已经成了某些隐蔽执法行为的一个“副产品”,而创收则成了其“主产品”。在一些地方,隐蔽执法甚至成为了“执法经济”中最有效的创收手段——而这才是隐蔽执法所面临的最大的“道德危机”,也是公众普遍质疑这种隐蔽执法方式的深层原因。
即使从法理的视角看,隐蔽执法也未必站得住脚。一个简单的道理就是,执法部门在履行执法行为时,应当有告知义务,如果执法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公众就有质疑的依据。隐蔽执法,实质上就是公共管理部门未尽告知义务,在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设好“套儿”让人往里钻,不符合执法公开的要求。而且,隐蔽执法与阳光执法的理念相悖。
一些省份已经明确规定,对国省道和高速公路限速的地方,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台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对城市快速路和县乡道路设计时速、限速设置等情况,要向社会发布,提醒驾驶人遵守限速规定;并要求合理选择执法地点,坚决禁止故意设置“执法陷阱”,对限速低于60公里、不是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一般不设点测速。这一政策,一是尽到了管理部门的告知义务,客观上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对测速作出了具体要求,有效防止隐蔽执法的泛滥,可以说是对当前隐蔽执法泛滥趋势的一种纠偏尝试。 (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