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将得到进一步规范:不得建造大户型、超大户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其收入应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60%。
到2010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将普遍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到30年。
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农民工宿舍,出租给农民工居住。
(详见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