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辛成 记者 黄宏) 高速路上发生三车追尾,导致第一辆车的司机死亡。他的死亡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了判决。
2005年12月20日下午,李光驾驶小型客车途经杭甬高速公路时追尾碰撞王强驾驶的小型客车,两车停于车道内,两司机下车查看车辆损失情况。不到5分钟时间,张良驾驶小型客车追尾碰撞李光的小型客车,同时导致李光的小型客车碰撞王强的小型客车及王强本人,王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法院认为,王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且下车后于高速车道内活动,对事故发生及其死亡后果负有过错;被告张良与被告李光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导致王强死亡,构成“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应分别负45%、25%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1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对其中合理部分的29万余元判决由赔偿义务人按份进行赔偿。(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