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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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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培育和谐文化
· 弘扬和谐文化 建设和谐社会
· 儒学应该怎样变革
· 继承儒家和谐思想 发展民族新文化
·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基础
· 弘扬儒家优秀文化 推动衢州和谐发展
· 充实和谐思想 建设和谐社会
· 推进和谐文化建设 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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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充实和谐思想 建设和谐社会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吴 光
  中华和谐文化传统有着丰富的思想资源,弘扬和谐文化对于中国与世界的和平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当前,深入发掘、充实与弘扬和谐文化传统以服务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实践,必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摆正和处理好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的关系。其实无论哪个国家、何种社会,在一个时期中总是有一种主流文化思想起主导性作用的,例如在中国长期封建社会里,起主导作用的是儒家文化;在现代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其主流文化是基督教文化。但在另一方面,无论是哪个国家、何种社会,其文化形态与思想观念都并非一支独秀而是多元并存的,即便是号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中国封建社会,也并非只此一家,别无分店,而是始焉“外儒内法”、继焉“援道入儒”、乃至于儒、佛、道三教并立、互相融摄。因此,我们建设和谐社会,要正确处理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的关系,应当有“和谐兼容”的胸怀。

  正确处理竞争机制与社会和谐的关系。竞争与和谐,是一个辩证关系,也都是社会发展所必须。竞争如同发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有竞争才有活力,有竞争才有发展;和谐如同润滑剂,是保持社会机器正常运转的调节器。所以竞争与和谐都是不可或缺的。在中华和谐文化的思想资源中,虽然不乏“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之类的积极进取精神,但却缺乏明确的竞争思想。因此,我们既要倡导竞争,又要追求和谐,以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富有活力的良性竞争基础之上。

  正确处理道德与法制的关系。“德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体用关系,是“以德为本,以法为用”的关系。“法”是最基本社会公德的规范化、秩序化,是人人必须遵守的社会制度与行为准则;“德”既是个体的道德自觉与价值观念,也是社会群体的核心价值观。“法”源于德而规范公共之德,“德”遵循法而高于现行之法,并指导着“立法”方向,所以德为本,法为用。但讲“德本法用”,并不意味着“德治比法治更重要”。就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而言,两者是同等重要,不可偏废的。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既应该重视道德教育的说服力,也应该重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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