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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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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责任追究当摒弃“三怕”
  某报载,日前某基层税务机关对在上半年税收执法过程中成绩不佳、不作为的9名干部予以责任追究。

  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对疏于职守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格责任追究。现在一些单位、一些领导在落实责任制时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讲权利多,讲义务、讲责任少,赏易罚难。干部职工工作干好了要褒奖,谁都高兴;单位或个人发生了问题,板子要打到具体人身上,就很难。“又没触犯法律,这事说说就行了”,同事如是说。“对事不对人,我不点具体人的名字,请有类似问题的同志自己去反省”,领导如是说。诸如此类的“好人”、“善言”在一个发生了问题的单位会屡见不鲜。因此,在责任追究时,往往是口头上说要严肃处理,但真的要追究到具体人头上时就严肃不起来,一纸检讨,两句解释,三通说情,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对应当追究责任而不去认真追究,既有认识上的原因,但主要还是存在“三怕”思想。一怕得罪人,“都是一个单位的同事,有事好说”的“老好人”大有人在。二怕影响到领导者的个人政绩,一个单位发生了问题,单位领导在处理时往往采用“能遮就遮、能盖就盖”、“家丑不外扬”的欺上瞒下手段,担心上级部门考核时影响到自己的政绩。三是自己腰杆不硬,怕自己将来遇到类似情况,无法让人“高抬贵手”。说到底,这些都是私心杂念在作怪。因此,在责任追究方面,摒弃“三怕”,加强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辩证地看待责任追究与关怀爱护的关系,就显得非常重要。

  当然,严格责任追究,当在法规制度范围之内,决不能事事都搞“上纲上线”,更不可搞“不教而诛”。(江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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