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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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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
本报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廖小清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办法》对土地发包和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以及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争议的解决和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办法》的制定和通过,对于稳定和完善我省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发包、承包既灵活又多样

  《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

  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的承包,《办法》规定:这些土地的经营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股份制”的形式,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成股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额享有权利,再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发包;有些地区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办法》规定,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但在我省,有一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出现短于30年的情况,《办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承包期应依法视为是30年。

  “农嫁女”、“上门女婿”权利

  将受保护

  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农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有的村以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剥夺“农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也少分或不分给“农嫁女” 相关经济补偿费。

  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这是《办法》很重要的一个特点。

  其中,对“农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明确的的保护。《办法》规定:承包期内,如果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样在以后如果有土地征用等情况出现,“农嫁女”也能够享受相应的权利了。

  《办法》还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有承包到新的土地,她原来的承包地也不能够被收回。

  “上门女婿”是否能够享受土地承包权,《办法》肯定了这一权利,规定婚后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也可以和“农嫁女”有一样的权利。

  解决争议有新途径

  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如何解决,成为一大问题。以往通常采用的方法是,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也可以上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在现实中,也有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也不愿意上法院的情况。

  《办法》规定了一种新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仲裁。《办法》规定,设区的市、县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如果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将不受理。

  结果出来以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产生法律效力,将由法院强制执行仲裁结果。

  (本报杭州9月3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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