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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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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本报杭州9月30日讯(记者 应建勇 通讯员 房建祥)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今天下午联合召开的贯彻实施《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配套制度,健全管理,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今年5月24日,《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诸多涉及业主利益的物管内容进行了规范。

  据悉,《条例》正式施行后,省政府将制订《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办法,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制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配套示范文本。在今年11月底前,全省各市、县(市、区)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还将开展一次《条例》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推动我省物业管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宏俊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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