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草案》规定,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的通行宽度应当不小于1.8米;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禁止设置广告牌。在此前的该条例听证会上,市民提出的一些建议,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听证会上一些市民提出,人行道上设置的设施过多,条例对人行道通行宽度规定的标准过低。此次《修订草案》(修改稿)尊重民意,做了适当修改。
《修订草案》禁止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占用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交站牌的,由设置单位与市市管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共同确定设置位置;需要占用人行道设置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道路停车场计费表、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当经过许可,设置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应当不小于1.8米;禁止占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
有委员提出,对于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应当明确总量控制、减少开挖、及时修复的要求。《草案》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明确了掘路施工鼓励采用管线工程非开挖技术,市政局定期公布掘路控制总量和综合掘路计划;在申请掘路施工的条件中增加应当提供掘路工程修复方案的内容,在掘路施工要求中增加及时修复城市道路的要求。
(本报综合解放日报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