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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出台税收新政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技术开发费按1.5倍税前抵扣
  本报杭州9月26日讯 (记者 张冬素 实习生 黄琛)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我省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可以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是我省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出的最新财税优惠措施。

  今天上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等五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了《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据介绍,享受此项财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等。

  省国税局解释,根据这一政策,如果企业当年技术开发用了10万元,在纳税时按15万元计入成本,而原来只能按10万元计入成本,按目前企业所得税为利润的33%进行纳税计算,这样企业当年就可以少交1.62万元税。如果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没抵扣完的部分可以在5年内结转抵扣。(下转第五版)

  (上接第一版)

  据了解,此次财税优惠政策还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也就是说,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价在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税务部门固定资产标准的将被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比如,原来企业的机器、机械的折旧为10年,若用于技术开发,就可以在7至5年内完成折旧,这样企业的成本会增加,而所缴纳的税就会相应减少。

  有关部门提醒,享受这一优惠税收政策的单位,目前限于财政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等。而采用加速折旧计算方法的仪器设备,只能是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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