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记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25日发布《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一司法解释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是依法准确惩罚犯罪,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对规范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他就司法解释主要内容予以介绍:
司法解释明确了死刑、死缓案件的二审开庭范围,即: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开庭审理。对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需要开庭审理,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的开庭审理情形的,以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为确保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司法解释明确,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不再开庭审理,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
同时,司法解释对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也进行了明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