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新版本的《二手房买卖契证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出炉。今后,买卖双方都可以根据《指南》中有关解释,把房屋交易所涉税费算算清楚。
如大家最为关心的“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项,《指南》对“五年时间”和“唯一生活用房”作出具体认定:“五年时间”,以纳税义务人所出售住房购入时签订合同(包括预售合同、补充合同)的日期为起点计算;不能提供合同的,以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为起点计算;“唯一生活用房”是指该房出售时,纳税义务人(包括配偶)除所售住房外,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一年内购房”的“一年内”,这一时间如何界定,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就这一时间如何界定,《指南》中指出: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也可以以预售合同签订时间或补充合同签订时间)或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间来确定。
个人出售住房后一年内重新购买房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如何退还?《指南》中对此分成两种情况实施:情况一,对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者等于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已缴的纳税保证金可全部退还;情况二,新购住房金额小于所出售价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按新购住房金额占所出售住房出售价的比例予以退还,即退还金额=购房金额/所出售住房出售价×100%×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例如:张先生一年内先出售自有房屋,出售价为100万元,已缴纳税保证金6万元,买入一套住房价为80万元,张先生纳税保证金可以退还:(80万元/100万元)×100%×6万元=4.8万元。
此外,该《指南》还详细介绍了纳税申报办理流程、申报提供的资料以及相关政策问答等。(王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