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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9月21日起到12月底,我省将对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换发税务登记证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

  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

  本次换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具体事项详见各地税务机关公告,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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