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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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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一车开两票” 不该少缴税
  日前,杭州市国税局开发区分局接电话举报,某公司购置一辆金龙牌大客车开具了两张发票,而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只提供了一张发票,涉嫌偷逃税款。

  经核实,该公司在今年3月份购置这辆金龙大客车时,按照汽车销售公司的建议将42.86万元的车价分两张发票开具,其中一张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33.5万元,而另一张则为货物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为9.36万元。该公司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只提供了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未提供另一张货物销售统一发票。而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据此,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该公司作出追缴车辆购置税8000元,滞纳金312元的处理决定。据介绍,这是自2005年1月1日以来该局遇到的第一起补缴车辆购置税案例。国税部门在此提醒:消费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在购买车辆时,应按规定要求销售商开具一张发票,以免造成日后不必要的麻烦。(王锡林 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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