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吴妙丽 通讯员 张芙桦) 2005年我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实现程度达到64%,比上年提高5.1个百分点,连续第三年居全国各省区第一位。这是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全面小康标准》及测评方法测算的最新结果。
据悉,2005年全国农村全面建设小康实现程度为28.2%。在全国各省、区、市中,位居前三的上海、北京、天津分别为88.4%、84.8%和74%,浙江位居第四,列第五至第八位的分别是广东省、江苏省、山东省和福建省,实现程度分别为53.9%、53.7%、50.1%和45%。
测算结果显示,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进程中,我省六大评价体系实现程度差异明显。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实现程度分别为93.9%和90.4%,已基本完成全面小康建设;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实现程度未过2/3;农村人口素质和资源环境方面实现程度分别只有3.8%和14.3%,是农村全面小康建设最薄弱的环节。
从构成六大评价体系的18项具体指标来看,我省有6个指标已实现小康,分别是第一产业劳动力比重、基尼系数、恩格尔系数、农民信息化程度、森林覆盖率和万元农业GDP用水量。实现程度相对较低的指标有2个,分别是农村养老覆盖率和万人农业科研人员数。6岁及6岁以上农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和常用耕地面积变动幅度2个指标实现程度为负值。
根据测算结果,我省在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农村社会发展方面的实现程度提升最快,分别比上年提升14.4和12.2个百分点。这主要得益于2005年我省对村务公开和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健全,有关部门对打击犯罪和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加大,以及各级政府对农村卫生、科技、社会保障事业的大力支持。
省调查总队还分别对全省11个设区市的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进程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总体实现程度位居前三位的为宁波市、湖州市和嘉兴市,实现程度分别为79.8%、76.3%和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