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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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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检查对象缺位 执法不受影响
台州稽查现场首现公证员
  日前,台州市公证处两名公证员来到台州市国税局某稽查现场,对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经侦人员拆封、清点、整理、登记某鞋业有限公司纳税资料进行全程录像。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公证制度引入税务行政执法过程,其目的在于在检查对象缺位的情况下确保税务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月上旬,台州市国税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该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在实地检查过程中调取了该公司的两箱纳税资料,并由该公司加贴了封条。随后,该局多次通知该公司派人到税务机关共同拆封,但该公司拒绝派人前来。有鉴于此,该局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决定会同市公安经侦人员对依法调取的纳税资料强制拆封,同时提请市公证处派工作人员现场公证。这样可以克服因纳税人拒绝到场可能导致的执法隐患问题,从而确保执法程序严谨合法与案件稽查工作顺利开展。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公证,这在台州还是第一次。(王敏兴 蔡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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