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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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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企业账外偷税 难逃法律制裁
  近日,海宁市一家制药企业因三年累计偷税近40万元,被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8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从2005年6月起,海宁市国税局和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对该企业进行查处。检查人员调阅了当事人以前年度的相关征管、稽查案卷资料,由于该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应付检查的“经验”,故未能获得比较详尽的有关偷税原始资料。为此,检查人员在实施调账稽查的同时,又实地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流程,询问了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掌握了企业实际销售对象等资料。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的购货单位进行了外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当事人的金华、衢州、丽水、平湖的四家购货大户分别进行了近两个月的实地调查取证。在取得四家单位的账本、凭证、仓库账、入库单据等第一手资料前提下,进行了归类整理,从中确认当事人在检查期间销售给上述四家单位货物的实际金额,并根据申报情况计算出当事人每年未开发票、未申报纳税的销售额。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当事人对账外偷税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单位该制药公司为逃避缴纳税款义务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勾结客户单位采取销毁出库单、销售不开票、资金账外流、私设“小金库”等手段,三年内账外销售101.22万元,共计偷税39.8万元,数额占应纳税款比例已超过10%,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李某系直接负责人员和责任人员,其行为亦已构成偷税罪。    

  (张卫东 王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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