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收养子女在京入户条件调整为3条:1.收养人应年满30周岁,与收养人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3.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能申请投靠已被别人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据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