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29日讯(记者 黄宏) 昨天,在萧山区法院,三起机长跳槽案合并开庭。据悉,在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机长们对原航空公司高价赔偿后,机长不服裁决,才对这几起案件作出起诉的决定。
“现在跳槽案件日益增多,涉及到的法律争议越来越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陈诗达说,其他跳槽案件现在也越来越多,只是因为标的额比较小,社会才没有那么关注而已。
《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跳槽,应该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辞职,一个月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并没有规定违约金等相关内容。据了解,为了弥补这个空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此前已经出台了一个文件,专门对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作出规定。
该文件对劳动者因跳槽后形成的经济损失,作了如下规定:按照跳槽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比合同上规定的每少一年,则应赔偿一个月的工资。据悉,由于此文件是政府部门出台,在司法审判中,只能作为参照,也出现过这个标准不为法院采纳的情况。
跳槽后,原先对员工的培训费用如何计算,这在一些跳槽案件纠纷中成为热点。
在机长跳槽案中,航空公司的代表认为,航空公司对机长的培训花费了大量的费用,所以如果机长要跳槽,必须向航空公司归还这些费用;然而机长方面的律师却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航空公司为飞行员支付了培训费用,但这也是公司的正常生产成本,不能将其全部转嫁到飞行员身上。
据悉,在一些企业和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有相当的一部分规定了年限,其中有的是10年,有的是5年,如果是10年,劳动者每服务1年,就可以减少相应比例的培训费用,如果未满合同期限而辞职,则应支付剩余比例的培训费用。陈诗达认为,这种通过双方约定来解决潜在争端的办法,比较合理。
“现在劳动立法中没有作劳动者分层,用同一个规则涵盖了各种层次的劳动者,有的年薪只不过上万,有的则是几十万。”陈诗达说,这种劳动立法的统一性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难题,避免纠纷的最好方式是签订好劳动合同,其中特别应该有竞业禁止内容,如果员工跳槽,则在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