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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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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三起机长跳槽案 昨日合并开庭
5名机长要求法院确认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款 补足飞行小时费及住房补贴总计549万余元
  本报杭州8月28日讯 (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唐伟利) 今天上午,在杭州市萧山区法院的3号法庭,三起机长跳槽案合并开庭。这三起案件的5名原告均为国航浙江分公司的机长。

  在此之前,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这5起案件均作出过裁决,认为国航浙江分公司与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之间为“承继”关系,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作出了要求这些机长赔偿培训费等费用的仲裁。

  据了解,在今天开庭的这些案件中,机长方一致认为:虽然根据国航浙江分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可以显示它与原公司之间存在资产的转移关系。但是劳动合同必须得到机长同意,并不能在未取得原告书面认可,就可以通过单方面约定而移转。国航浙江分公司不能根据原劳动合同约定来要求原告承担已终止的合同义务。因此,机长有权随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机长方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航空公司未按照总公司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的飞行小时费及住房补贴,航空公司也应该补足,总计549万余元。

  对于机长方面的诉请,国航浙江分公司的辩护律师吴清旺认为,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原中航浙江航空公司经过两次改制,虽然浙江省确实发过类似文件,但是国航是中央企业,国务院对中央企业改制也发过专门文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劳动关系、财务、债务等一律继承。因此,机长和航空公司之间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机长要跳槽,必须赔偿。

  吴清旺认为,关于飞行小时费,国航总公司和浙江分公司之间确实有不同之处,但只是项目名称不对应而已,实际上算来,浙江分公司的飞行小时费反而比总公司的要高。因此,原告提出补足飞行小时费的理由也不存在。

  这三起案件法院正在审理中,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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