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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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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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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就监督法答记者问
  “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

  8月27日15时2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了监督法。

  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历时20年才出台:

  涉及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必须慎之又慎

  有记者问: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才出台?

  乔晓阳回答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

  乔晓阳说,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监督法具有很强的

  针对性和实效性

  乔晓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下规定可以看出这个特点:

  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选择若干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6个途径,如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对“两院”工作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人大常委会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围绕这些问题,开展专项工作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第五,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的监督情况包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

  “通过上述这些监督法的规定,应当说,这部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乔晓阳说。

  备案审查:

  重点规范司法解释和

  “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

  乔晓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两个新的内容。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新华社记者 张宗堂 田雨 邹声文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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