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判了一起贩卖假文凭案,被告人刘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案件的一位关键人物,即向刘约买假文凭的胡某,自称因朋友购买假文凭遭骗钱财,所以对造假、卖假者非常痛恨。他自学法律后得知买卖假文凭是犯罪行为,一日在街边又见墙上粘贴的“办文凭,请打××”的广告,非常气愤,遂想将卖假者抓至公安机关归案。于是他以购买为由,同卖假者谈好条件,并约定交易地点,在取证时将卖假者扭送公安机关,并以其制卖的假文凭作为佐案证据。其行为是打击犯罪还是引诱犯罪?对此的争论一度相持不下。
甲方:引诱犯罪不可取
胡某以约买之行为引诱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引诱犯罪,不可取。尽管有些造假者为了利益已经进行了一定的犯罪行为,但并不排除大多数造假者嗣后放弃犯罪之意图或正在准备放弃犯罪意图,在此时以约买为由诱其完成犯罪,其实际达到的效果与法理的期望相悖。
乙方:引蛇出洞,应当倡导
胡某“引蛇出洞”抓获造假者是打击犯罪的行为,应当倡导。即使这个机会胡某不提供,犯罪人也会主动寻找或制造这样的机会或条件。而且在胡某提供的机会面前,犯罪人仍具有选择犯不犯罪的意志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