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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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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合法权益
· 要闻简报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小区车库车位归属区别对待
· 最大限度保护职工权益
· 四川降雨渐多高温回落 
· 北京确诊70例 广州管圆线虫病
· 香港与奥地利联合发行 全球首套水晶饰布烟花特别邮票
· 广州一航班因“恐吓纸条”被迫返航
· 苏州女子城管摩托队 上岗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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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着盲母踏上求学路
· 西安“新市民” 成农民工新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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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法律委经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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