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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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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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保护国家集体私人合法权益
· 要闻简报
·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小区车库车位归属区别对待
· 最大限度保护职工权益
· 四川降雨渐多高温回落 
· 北京确诊70例 广州管圆线虫病
· 香港与奥地利联合发行 全球首套水晶饰布烟花特别邮票
· 广州一航班因“恐吓纸条”被迫返航
· 苏州女子城管摩托队 上岗执勤
· 胡锦涛与农德孟举行会谈
· 带着盲母踏上求学路
· 西安“新市民” 成农民工新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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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小区车库车位归属区别对待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了新的“说法”。对这个问题,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也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

  据此,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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