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也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
据此,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均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