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22日讯(记者 朱海兵)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原绍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范雪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范雪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范雪坎,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自1992年11月起至2005年案发时止,先后担任中共新昌县委副书记,新昌县副县长、县长,中共新昌县委书记,绍兴市副市长,中共绍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
法院经审理查明,范雪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改制、有关干部人事调整、相关企业的发展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四家企业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39万余元及名牌手表4块。
杭州中院认为,范雪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的巨额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范雪坎能主动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受贿赃款也已被全部追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经省委同意,范雪坎已被开除党籍、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