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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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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一起房产纠纷 多次闹上法院
南浔这个案例提醒人们 农村住宅交易当慎重
  本报讯 (记者 楼欣建 通讯员 沈伟) 湖州南浔镇的朱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在本镇邻村买下、住了近1年的农村住房,因卖主潘某见房价上涨欲收回而起诉至南浔区法院,结果法院一、二审判定原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至今日朱某不得不将房子返还卖主。

  2003年3月,朱某得知邻村村民潘某有1套2楼2底、建筑面积200多平方米楼房要转让,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朱某最终以13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潘某的这套房子。可是,时至2005年1月,朱某却收到了南浔区法院寄来的一纸起诉状,原来是卖主潘某以双方的买卖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要求该法院确认原先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该房屋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此时的市场价已近30万元,房屋装饰价值为3.8万余元。眼看着房价大幅上涨,潘某却要收回房屋,朱某心有不甘。而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建造农村住房的宅基地正是为集体所有,朱某又不是该村村民,加之该房屋权属不明确等情况,南浔区法院一审和湖州中院二审均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因当地房价上涨至较高水平,以朱某原先的买价再也没法买到类似住房,为此,朱某又将该房屋卖主潘某告上南浔区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卖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州市中院。今年8月初,湖州中院对此作出二审判决,卖主潘某赔偿朱某损失117000元,并补偿房屋装饰损失25554元,使朱某挽回了部分损失。

  据法律界有关专家介绍,当前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尚有争议,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除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外,缔结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确认无效。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允许农村房屋可以自由买卖的情况下,农村住宅交易还是当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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