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福利企业可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福利企业可以按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工资、减免税不相称
人均减免税高达10.84万元
据介绍,原有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我省残疾人员就业,发挥了积极的税收杠杆推动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部分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额与残疾职工获得的报酬不相称的情况,直接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效用的进一步发挥。
省国税局相关数据显示,2005年我省福利企业共有2491户,实际安置残疾职工80181人,享受增值税退税313614万元。其中残疾职工人均退增值税额3.5万元(含)以下的有1783户,占总户数的71%,实际安置残疾职工52728人,占残疾职工总数的66%,享受增值税退税95299万元,占总退税额的30%;残疾职工人均退增值税额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有293户,实际安置残疾职工11682人,享受增值税退税4739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残疾职工人均退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有415户,实际安置残疾职工15771人,享受增值税退税170921万元,即残疾职工人均减免增值税高达10.84万元。减免税与残疾职工获得的工资相比,两者极不相称。国家促进残疾人员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少数企业“合法避税的温床”,减免税的大部分流入了企业股东的腰包,因此,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较好地体现国家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照顾,这与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有些背离。
按人数限额减免
各类内资企业均可享受
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减免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原先退税不合理的问题。按照规定:“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同时,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也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此,浙江黄岩洛嘉塑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德江表示:“退税按人头35000元计算,并同残疾人员的工资进行挂钩,进一步规范了福利企业财务制度,消除了以前企业为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虚假现象,对福利企业的公平竞争和提高残疾员工待遇非常有利。”
此外,新政受益面扩大。享受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现行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据介绍,我省近期将出台相关的具体操作细则,福利企业即可“沐浴”税收优惠新“雨露”。
记者 顾志鹏
通讯员 吴一俏 章宏撑 曾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