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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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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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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企业的认定(调整后)

  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四、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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