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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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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货运发票应注明运费和杂费
  近日,常山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小李在对该县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外省取得的一张运输发票虽然是真票,但不能抵扣税款。

  原来,该公司最近从邻省某地购进一批货物,并请当地一家联运公司负责运输。联运公司出具的这张运输发票上注明“运杂费”3500元。这张发票虽是真票但不能抵扣,问题就出在这个“杂”字上。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该公司只能将此票寄回开具单位要求按规定重开。(郑松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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