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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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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搬迁补偿费收入是否缴税

  问:我公司在2004年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入账营业外收入,2005年汇算清缴时缴纳了所得税,公司未享受过所得税减免政策,现在还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税法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证领取后要进行申报

  问:新公司7月25日工商执照及税务证拿出,但在申请税务证表中开业时间填10月1日,事实也将于10月开展业务,请问8、9、10月初需要纳税申报吗?

  答:以上情况需要申报,如果没有实际业务发生可以零申报。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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