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1号国务院令,公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华社12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共分八章六十三条,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近日,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新条例提高并统一了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新条例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如果按照16倍的标准补偿补助,仍不能使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同意,可以进一步提高标准。而1999年修订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对于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补助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零星树木、青苗的补偿标准,新条例授权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适当扩大了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新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由于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按照现行条例是不予补偿的,但考虑到移民不可能将这些财产带走,新条例将其也纳入了补偿范围;对于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还要给予适当补助。
为了兼顾移民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新条例规定:一是,为了确保补偿补助制度落到实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列入工程概算。二是,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三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与承担安置任务的村民委员会等签订协议,按照妥善安排移民生产生活的原则,落实资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