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9日讯 (记者 李晓鹏 通讯员 张国亭)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进行了检查。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政府有关情况的汇报。
自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制订实施了《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一系列配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民主进步、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民族法制的贯彻实施,在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方面重点向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倾斜,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对口支援、挂钩扶贫工作,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扶持力度,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障了少数民族自治权益的实现。从2000年到2005年,民族地区生产总值由19.56亿元增加到38.98亿元,年均增长16.5%,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我省唯一少数民族自治县景宁畲族自治县已顺利通过小康县验收。2005年全县生产总值已达14.74亿元,比1984年增长30倍,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人均财力在全国120个民族自治县中居第7位。
虽然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也存在少数地方和单位有关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全省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优贤、副省长钟山出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