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条例》的颁布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1.《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我省中小企业再创发展新优势,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势在全国较为突出。到2005年,全省中小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税金和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7年位居全国前列。2003年和2004年,在全国500家最具成长性中小企业中,我省有108家和105家,均居全国首位。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省中小企业能否进一步再创发展新优势,关系到浙江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否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并为中小企业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实现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增长
2002年国家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抓大扶小”方针政策的基本框架确立。我省制定的《条例》,把“扶小”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符合企业一般的成长规律。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只有牢牢抓住企业成长这条主线,以小型企业为源头,以中型企业为重头,以大型企业为龙头,坚持分类指导,实行“抓大”与“扶小”并举,才能实现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的活力、实力和竞争力。
3.《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任务。《条例》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依据,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为宗旨,总结、提升了全省各地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成功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从浙江实际出发,具体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工作全面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指导服务的新阶段。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是浙江贯彻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范性法规。共10章58条,主要从八个方面对如何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明确规定。
1.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工作的基本职责。《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发展状况,做好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创业的重点方向。第二章“创业扶持”规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创业辅导工作。
3.明确了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政策。第三章“创新推动”,着眼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建设三大公共创新平台、鼓励人才引进和产学研结合、鼓励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相应政策优惠等方面,对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出了规定。
4.明确了协助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基本措施。第四章“市场开拓”规定,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企业协作配套,加强对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保护,鼓励中小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有关方面为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相关服务等。
5.明确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第五章“资金支持”规定,省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长。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明确了各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本省的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应积极推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金融机构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体制机制。加快发展资本市场,引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创办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中小企业投资。
6.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第六章“信用担保”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部门之间联合的信息共享机制,并要求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建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7.明确了中小企业员工培训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第八章“员工培训”和第九章“社会服务”分别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企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参加培训;政府扶持建立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8.明确了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第九章规定,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价格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情况予以监测督促,并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规定。
三、贯彻实施《条例》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举措
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条例》为保障,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加紧提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再创发展新优势,推进我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1.加大贯彻《条例》的宣传力度,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全省经贸和中小企业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各级领导带头学习贯彻《条例》,深刻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加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有关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人员学习贯彻《条例》的专项培训。开展“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月”活动。充分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在全省进一步营造关注、关心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2.加大贯彻《条例》的实施力度,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各地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通过努力,把《条例》的基本精神贯彻到当地的有关政策措施中,把“抓大扶小、两头并举”的政策原则体现到政府的工作思路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战略中。
3.加大落实《条例》的扶持力度,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创业的成长环境
积极创造条件,落实《条例》的有关扶持政策。一是有重点地加强创业扶持。加快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缓解中小企业创业空间问题;积极为初创型小企业开展创业辅导。二是加大资金扶持。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对初创型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三是落实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落实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规定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相应税收政策,以及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等。
4.加大实施《条例》的协调力度,优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综合协调职责,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与发改、科技、质检、国土等部门的协调,争取把中小企业发展列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合力推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共同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财政、税务、人行、银监等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协调,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进一步推进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加强与工商、监察、物价等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调,健全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
5.加大贯彻《条例》的工作创新力度,创造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服务环境
把创造性地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途径来抓。落实“抓大扶小、两头并举”的政策,强化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功能、指导功能和服务功能。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和中小企业成长规律,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突出基础性和公益性服务,为中小企业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
联系电话:省中小企业局法规处(0571)85153469
省经贸委综合处(0571)8705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