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杭州市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操作细则基本确定。其中,“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个所税应缴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萧山区和余杭区可按原来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8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在住房转让收入1%-3%比例内核定征收个税。
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近日表示,这个具体的比例授权各市地方税务局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幅度内确定。
据了解,杭州市出台的细则规定,如果纳税人能提供房屋原值等凭证,个所税征收标准即应纳税所得额的20%,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征收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