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7日讯(记者 徐园 通讯员 赵永久) 两个“张小泉”,一个是商标,一个是字号,而这一商标与字号的纠纷, 7年后终于有了明确答案。
笔者从杭州张小泉集团获悉,浙江省高院今年7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其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属侵犯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张小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被判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同时须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登报向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张小泉”是清康熙二年(1663年)由徽商张小泉在杭州创立的著名老字号,1964年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注册了“张小泉”商标。1997年4月9日,“张小泉”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