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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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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绍兴困难群众可以免费打官司
凡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均可无偿得到法律援助
  本报讯 (记者 周智敏 通讯员 吴艳玲)绍兴县富盛镇董家塔村进城务工人员董俪娟近日终于松了一口气。她要求绍兴某制衣公司支付拖欠的2000余元工资和补缴5年个人养老金的申诉,得到了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其申诉费用将得到减免。

  根据绍兴市最近作出的新规定,凡是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董俪娟是这一新规定的首位受益人。

  “比这力度更大的,是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绍兴市司法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凡是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都要列入法律援助的对象。而绍兴市将这一范围扩大了:凡是低于最低生活保障2倍的,都可以无偿获得法律援助,受援助对象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的所有案件当事人。

  绍兴市简便法律援助手续、扩大受助范围,得到了越来越多困难群众和外来务工者的欢迎。近日,记者在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看到,已经到了中午下班时间,窗口前还围了五六人,他们操着不同的地方口音,询问申请法律援助的有关事项。绍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王正林说,近日,要求司法援助的电话和上门求助的人,比原来增加了三分之一。

  来自贵州遵义的胡国祥说,他是专程为儿子的事而来。半年前,在绍兴打工的儿子不幸遭遇车祸,至今昏迷,可赔偿款却还没拿到,他为此四处奔走,花尽积蓄,仍无结果。当他了解到绍兴出台法律援助的新规定后,匆匆赶来咨询。“这下好了,像我这种情况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了!”胡国祥黝黑的脸上露出了难得的笑容。

  绍兴市司法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凡是得到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打官司不用自己掏钱了!”根据该市新规定,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首先应允许受援人缓交有关费用。如果受援人败诉,按规定需由受援人承担的费用,有关部门应予以免收;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免收法律援助案件的公证费、律师费和法律服务费等办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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