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重要支柱产业,事关国计民生。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取得初步成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近几年,针对发展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采取一系列调控措施。随着各项调控政策的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取得初步成效。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住房供应结构性矛盾仍十分突出,适合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
上述矛盾和问题,虽然是结构性、局部性的,但影响很大,群众意见多,社会广泛关注。如果任其发展,有可能演化成全局性问题。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作出了专门部署。
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
确定五大重点
加大综合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一是量化指标,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各地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同时,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二是实行有区别的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三是进一步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
重点发展满足当地普通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一是由地方政府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二是由各地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将“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三是规范普通商品房建设行为。
加大整治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一是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针对交易环节存在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内部认购、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申了处罚政策。三是规定对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四是抑制房屋囤积行为。
有步骤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一是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三是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继续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2006年各地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
确保中央调控政策落到实处
当前,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要全面准确地认识两个“70%”的要求,确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等有关措施得到有效实施,坚决维护中央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
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认识,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正确处理城市发展短期利益与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发展房地产市场和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关系,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的关系,更多地关注、维护和保障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权益;正确处理发挥市场机制与加强政府调控的关系,通过加强政府调控,完善市场规则、健全运行机制,更有效地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目标、原则和政策已经明确,关键在狠抓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细化措施,分解任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政令畅通。要坚决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调控合力。同时,抓紧落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确保各项调控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据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