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出口货物退(免)税
自2006年7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2006]102号)
关键词:税收征管归属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税发[2006]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