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8月1日讯 (记者李建) 备受关注的杭州市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操作细则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细则中提到:“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情况,个人所得税应缴额为住房转让收入的1%。今天,记者特意咨询了杭州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及其他一些专业人士,就老百姓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请他们答疑释惑。
一问:8月1日前购房且开出了不动产发票,但契证还没拿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征税以不动产发票开出的时间为准。8月1日前已开出了不动产发票,则按原政策执行。
二问:如何确定“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卖家若不提供原值凭证,是否按转让收入1%征税?
答:对这一问题,农税征收管理局有关人士只是简单地回答“遵照文件执行”。但中介公司有关专业人士表示,绝大多数房屋,即使是多年前的房改房,契证上也注明了房屋原值。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很少,比如一些自建房。在中介公司多年的交易中,这样的房子难得一见。
三问:操作细则是否适用于整个杭州地区?
答:萧山区和余杭区在不违背国家税务总局(2006)108号文件的前提下,可按原来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余杭区普通公寓转让时需要缴纳总房款2%的个人所得税;别墅排屋转让,需要缴纳出售总价减去购入价款后差额的20%(如果一年内换购住房可按比例抵扣)。
四问:赠予的房子出售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如何操作,细则还没出来。
五问:出售住房后又准备买房应怎样缴税?
答: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退多少纳税保证金得看卖大买小还是卖小买大,前者是部分退税,后者是全额退税。例如:卖出一套房屋价格为50万元,一年内买进一套房屋价格为40万元,假如当初缴纳的纳税保证金为20000元,则退税金额为40/50×20000=16000元,即后来的购房价除以前售房价再乘之前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后的金额为纳税保证金退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