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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4版:楼市周刊·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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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二手房转让个税 征收五看点
  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手房个税征收于今日起在全国执行。无论是购房者、卖房者还是房产中介,都充满了迷茫。但是,两种免税类型以及房产持有时间计算方式的改变,给市场开出了稍显宽松的通道,显示了新政的五大看点。

  看点一:两类房产仍免税

  《通知》规定,对两类二手房产交易仍给予免税优惠。其第5条称: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看点二:纳税起征点前置

  《通知》第2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看点三:“所得”界定明确

  对于“所得”的认定,《通知》第1条明确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而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看点四:装修等花费免征

  对于房产持有成本中“合理费用”的定义,《通知》第2条规定:纳税人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的装修费用可扣除,其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等为房屋原值的10%。另外,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也可扣除。

  看点五:建纳税保证金专户

  《通知》第6条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专户,为缴纳纳税保证金的纳税人建立档案,加强对纳税保证金信息的采集、比对、审核;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纳税保证金的征收、退还政策及程序;认真做好纳税保证金退还事宜,符合条件的确保及时办理。

  抛售二手房该如何计税

  如张先生于2004年7月在杭州购买了一套新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总价80万元。他以贷款的方式购房,首付三成24万元,贷款总额56万元,与银行约定以等额本金的方式还款30年。他购房后,委托一家装修公司装修,花费6万元,并且要对方出具了发票。今年7月底,张先生决定将这套房子出售,价格100万元。

  按照新规定,他必须缴纳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为: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交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即(1000000—812505—55500—126800)×20%=1039 元。

  (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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