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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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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3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省出台地方性法规
中小企业发展再传“利好”消息
  本报讯 (记者 李晓鹏 通讯员 贾昊翔) 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条例》对于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帮助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化等作了规定。

  据统计,我省53万家企业中,其中九成是中小企业。全省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约占全省90%,为农民人均年收入创造50%以上的增加值,创造的财政收入约占全省财政收入的60%,提供的外贸出口额约占全省70%。

  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省、市、县(区)各级财政要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应根据年度财政收入情况适当增长。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各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专业化发展及与大企业协作配套、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企业融资贷款、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我省土地后备资源有限,中小企业用地矛盾特别突出。《条例》要求,各级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采取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条例》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多层标准厂房以及承租多层标准厂房,还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需要自主创新,增强品牌意识和竞争力。《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为科研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增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条例》还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我省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国际竞争环境,屡遭各种非关税壁垒和反倾销指控。《条例》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条例》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员工培训、社会服务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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