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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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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新版省安全生产条例出台
50人以上企业须配专职安管员
  本报杭州7月28日讯 (记者 李晓鹏 通讯员 贾昊翔) 50人以上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任前考核,考核不收费。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审议并通过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记者发现,新版条例对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更加符合我省具体情况,有利于促进我省安全生产。

  据统计,我省现有企业总数超过53万家,其中中小企业占据了绝大多数。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死亡人数占到工矿企业总数的80%以上。审议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提出,原草案规定300人以上企业才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过低。为此,条例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企业,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超过50人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条例规定,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所需经费列入培训部门的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条例还重申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强调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安全设施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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