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财政厅下发《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程序、贷款的贴息和补助、担保模式和担保基金管理等问题进行明确。
《办法》规定,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愿到欠发达地区及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经营或合伙经营等,自筹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可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小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1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服务业项目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贴息。
《办法》同时规定,当借款个人不能按期还款时,已落实担保机构的地区,由担保机构在3个月内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尚未落实担保机构的地区,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损失的80%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当小企业不能按期还款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损失的10%给予补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由当地财政按照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受托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支付担保费。
(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