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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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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7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 征管政策明确
  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记者 陈二厚) 个人转让住房究竟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新规定明确,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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