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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8版:政治与社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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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明确说明,不产生法律效力
温州鹿城法院判决一保险霸王条款无效
  本报讯 (记者 庄千慧 通讯员 包珍珍) 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一霸王条款无效,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保险赔偿款5776.4元。

  今年1月8日,温州市瓯海安达鞋底厂的浙C10255小客车在104国道市区路段与郑某驾驶的一辆拖拉机发生碰撞,小客车严重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客车花费修理费6196元。此前,该小客车已在温州市某保险公司投了一定数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金,安达鞋底厂要求该保险公司理赔。

  该保险公司辩称,在本次事故中被保险人的事故责任比例为零,所以保险车辆损失赔款也即为零,安达鞋底厂车辆维修损失费应由事故责任人郑某全部承担。    

  鹿城区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明确说明的,有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况且,该保险公司在向安达鞋底厂签发保单时,所附的《保险条款》有关条文对保险车辆损失赔款的构成,没有以任何方式促使他人引起注意,并且列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之外,所以该条款在本案中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该保险公司必须向安达鞋底厂支付足额赔偿金,而后可向第三者、事故责任人郑某请求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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