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和浙江省审计厅对于如何做好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和执法专项检查工作作出了明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以教育为主,通过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使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规范采购、廉洁自律的观念不断提高;广大供应商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意识显著增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机制更加完善。同时,通过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促进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办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弊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依法规范采购行为,积极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防止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自查自纠的范围和重点。各级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对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展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和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要查找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不公开、不透明、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以及广大群众、供应商反映较大的问题和逃避政府采购的情况。重点是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间,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单项预算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
三﹑自查自纠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各级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将政府采购活动中容易产生不正当交易和其他违规行为的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制约机制、采购操作流程和有关项目具体采购活动等方面内容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要抓好采购项目委托、招标文件(或谈判询价等文件)的制定、采购信息的公开和发布、评标(或谈判询价)小组的组成和专家使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验收、采购方式审批等环节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查清是否存在逃避政府采购和违规实施采购等问题,以及违规采购项目的数量、金额等情况。
四﹑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根据政府采购的特点,凡是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受供应商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从而采购或可能采购该供应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应按政府采购商业贿赂认定。
五﹑检查方式。各级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日常政府采购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内部采购管理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情况,通过听情况汇报、看采购现场和相关记录、查合同账本、找有关人员谈话等方式,审查采购操作流程、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开标评标或谈判询价记录、采购合同内容、采购结果,以及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资金支付和财务会计处理等,认真查找采购决策、采购执行、签约验收和结算审核等重要岗位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鼓励有问题人员主动说清、自我纠正。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查出的问题要深刻分析原因,全面总结教训,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六﹑总结上报和抽查验收。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连同“自查自纠表”和“项目执行情况表”一式两份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组织人员对本级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面原则上应不少于单位总数的10%,抽查单位范围重点可根据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实际效果和群众举报投诉情况确定,其中集中采购机构应作为重点纳入抽查范围。同时,各地市还应对下辖各市县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各地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岗位职责不明确、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总结验收时应不予通过,并书面责令其限期整改。(骆阳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