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细则》规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婚介所要确保征婚者的约见率在60%以上。其次,为避免婚介所无故拖沓,婚介所须保证征婚者在履行委托婚介服务全部手续后一星期之内安排首次约见,第一个月30天内安排不少于3次约见。第三,除特殊情况外,婚介所在12小时内,禁止为征婚者安排一次以上的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