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反垄断立法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反垄断法的关注和疑问也越来越多,如,反垄断法的立法意义何在,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是怎样的等。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让人们自由发挥,竞技较能,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从而成为迄今为止最优越的经济形式。但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生产集中,容易形成垄断,而垄断限制竞争,必须加以反对。只有反对垄断,才能重新奠定和建构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意志自由,并在这个基础上重开市场竞争,使市场经济真正成为一种平等、自由、竞争有效的经济。
反垄断法一方面通过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繁荣,一个竞争的社会才是一个生机勃勃、充满活力、繁荣富强的社会;另一方面,反垄断法让竞争成为评判、化解纠纷和矛盾的有效机制,实现公平竞争,各得其所,各安其分,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社会进步。
人类是在同大自然、其他物种和自己的竞争中走向文明的,人是在竞争中提高能力、提升人格,成之为人的。反垄断法培植人们的竞争意识,规范人们的竞争行为,使人们习惯竞争、善于竞争、依法竞争、文明竞争,养成优良的品行,成为一个文明人。
归结上述三个方面,充分说明反垄断法所促进和维护的竞争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基本推动力,这也是反垄断法的立法意义之所在。
但是,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对一切垄断,有些垄断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如关系到国家战略安全的能源行业等。
垄断是一种市场强者所为的强权行为,反垄断不能依靠市场弱者的反抗,而必须诉诸国家公共权力机构运用公权力去反对。反垄断法在西方国家被称为“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而且,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反垄断机构,如美国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的卡特尔局和反垄断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等等。实践证明,只有以强权反对强权,反垄断才能成功。
我国此时推出反垄断法可谓时机成熟。一方面,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必然需要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反垄断法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不可缺少。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但也由于多种原因产生了一些垄断现象,如限定价格、划分市场、掠夺性定价、搭售、强制交易、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等。尤其是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优势,通过收购、兼并中国企业组建联合舰队,在产品价格和数量上建立垄断地位。这些现象,破坏了竞争和市场秩序,影响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