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慈溪农村,农民朋友遇到纠纷、签订协议,乃至行政复议,都要找律师“把脉”;村里但凡搞工程招标、土地承包流转、闲置房屋租赁等,也都先请法律顾问来“把关”。同时,他们还热衷于公证,当牵涉到土地、房产、借钱甚至是农业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时,都会进城请“公证”,“为自己加一道保险”。
“有问题找律师,签合同找公证”,慈溪农民亲切地称他们的这一选择为“法律消费”。
好一个“法律消费”!它的引领时尚,再一次印证了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它所给予我们的惊喜,或许不亚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因为它演绎了社会“进化”的过程,预示着农村社会已渐渐离开“熟人社会”而奔向“法治社会”。
“法律消费”成时尚,这是观念的进步。在笔者眼里,主要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让我们的社会出现了“法治社会”的苗头。在计划经济时代,即便是在农村,所有的人,也都是生活在“单位”或“组织”之中,不要说公事有公家“料理”,就是相当多的私人事务,所依靠的也往往是行政手段。在那个时候,“法律服务”自然没有“市场需求”。
一旦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自然促使人们去寻找新的秩序原则,这一原则就是法治。从另一个角度看,人们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大大增加。这是因为,传统的协调和调解组织(单位)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协调和调解的功能,人们已经从“单位人”开始转变为“社会人”。于是,法律或者说法治,比起原来行政的或熟人的解决方式有云泥之别。
这,其实是一个社会进化的过程——越来越趋向法治、趋向文明的过程。农民仍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如果这一庞大群体开始将“消费法律”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其意义不可估量。
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管理者需要提供更多“价廉物美”的“法律服务”,应该确立把法律当作消费品的观念,即法律并不是抽象的规则和准则,它更是供我们使用的一种公共产品。如果“法律消费”变成一种人们特别是农民承受不起的“高消费”,那么,人们还可能会回到传统。比如,现在出现的“医闹”以及其他五花八门的“讨债公司”,就是“消费”不起“法律”而出现的不和谐现象。这现象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应该引起我们的警觉。
消费法律产品,接受法律服务,享受法律人生,徜徉法治环境,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理想画卷。如果立法机关能够出台更多的“良法”,司法机关能够树立服务观念“推销”法律,社会能够提供更多补救途径以打开法律消费市场,消费法律、享受法律的观念必将盛行于世,“有事请找我的律师”必将成为每个公民的口头禅,法治国家的理想必将在公众享受法律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如此,则社会幸甚,文明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