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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2版:本省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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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日前,省高院出台《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方便群众打官司
本报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 仇铁勤
  今年1月18日,省高院在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向全省人民作出了“三个不使”(不使有诉求的群众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不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没有关系打不赢官司,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的承诺。日前,省高院出台了《关于落实“三项承诺”的实施意见》,规定要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方便群众诉讼,防止出现“打官司就是比关系”的现象,还规定要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种人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

  【背景】 困难群众打官司,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往往成了“拦路虎”。

  目前,全省已有44个法院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今年1至6月份,全省法院已为符合司法救助的对象缓交、减交、免交相关诉讼费用1385万元,同比上升81.9%。尽管如此,还是有很多老百姓因为经济原因打不起官司。

  【解读】 为了帮助老百姓跳过“经济槛”,在《意见》中,规定了五种人可以免交案件受理费: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以及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孤儿。而在以前,一般规定的则是诉讼费缓交、减交和免交。

  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所规定的情形外,《意见》还规定,五类事故的受害人如果经济困难,向法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也应当准许。这五类事故分别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和其他人身伤害事故。

  此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当事人,以及因假种子、假化肥等受损害以及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农村当事人,如果确实经济困难,也可以申请缓交。

  《意见》还规定,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已经接受了法律援助,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法院将不再对其经济状况审查,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如果当事人已经获得司法救助,人民法院也将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打官司将不再是“打关系”

  【背景】 群众打官司,总是怕对方搞关系,致使自己有理有据而打不赢官司。一些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因而“官司未进门,关系找上门”的现象普遍存在。

  【解读】 为切断各种关系对审判活动的影响,《意见》规定,要建立随机滚动分案制度,除了涉及企业改制、破产和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等五类案件,其余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受理,用电脑或者人工随机滚动分案,防止“案找人”或者“人找案”,出现“人情案”、“关系案”。

  针对现在社会上有些人“先当法官,后当律师”的情况,《意见》规定了“三个不能”,法官、执行员从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为他人打官司。法官、执行员离任后,在原先所在法院里为他人打官司,也是不允许的。此外,法官、执行员的配偶子女也不能在法官、执行员任职的法院为他人打官司。

  当“老赖”,付出代价将更大

  【背景】 1999年至2005年,我省法院执结的案件123万件,标的额达到1360个亿,尽管法院为解决执行难作出积极努力,但“执行难”问题还是没有根本解决。一些“老赖”一边欠着法院的执行款,一边却穷奢极欲。出现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成本太低。

  【解读】 《意见》规定,对“老赖”将加大制裁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拘传、搜查,罚款、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对构成拒执罪的将坚决予以惩治。

  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我省法院将建立债务人名录和执行信息网,在全省范围整合执行信息,对拒不履行判决内容的被执行人,通过电视、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采取措施严格限制其高消费、出国境等活动,并将有关失信记录提供给工商、金融、税务等部门,从而使“老赖”付出更大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

  (本报杭州7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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