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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3版:国内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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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航天人筹划实施“夸父计划”
· 57国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
· 纳税人对10家单位的 公益性捐赠可免征所得税
· 深圳首宗限户型地块 月底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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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色、龙州起义和左右江根据地的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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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水扁之妻虚报“机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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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去监管的名校是教育之癌
· 江 西一消费者状告 “茅台酒”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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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树森任 贵州省代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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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纳税人对10家单位的 公益性捐赠可免征所得税
  据新华社北京7月20日专电 (记者 陈二厚)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明确,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免征所得税。

  这一政策明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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